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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管理条例

2018年05月15日 21:28  点击:[]

为了督促和加强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逐步实现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和调动教学研究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及时展示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更好地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科研成果管理的范围

第一条 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

第二条 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等;

第四条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未出版和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六条 列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每项课题完成项目规定任务和技术要求后,都应及时鉴定。

第八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研究计划进行结题,并由下达课题或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我校参加的协作课题或项目的鉴定,应由主持单位组织我校参加,须事前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科研处对研究者申报报告审核后,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完成科研成果的特点可选择的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第十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其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应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鉴定大纲、研究报告、工艺报告、企业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我校教师每年度完成的科研成果情况,对教师出版的专著、发表的学术性论文、鉴定的科研成果、获得的各类奖励进行登记并编印科研成果公报。具体办法以“德州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凡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要实行上报登记制度。成果完成者要将上报登记项目的鉴定证书及所有鉴定材料每年12月由系、部统一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 一项成果实行一次上报登记原则,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上报。

第十四条 建立我校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凡已被列入各级计划而完成的成果应上报原件一份立卷归档。凡以我校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得到各种形式资助而出版的,作者应送学校每种12套,未经资助而出版的亦应送学校每种5套,以便存档。凡承担列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阶段性和终结性成果报送有关单位、部门,并送校科研处2套存档。

第四章 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凡通过鉴定并已登记公报的科研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六条 凡我校完成的科研成果符合上述有关奖励条件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各系、部审查送科研处,经学校审定向上申报。

第十七条 对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问题有很大突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学术价值较高,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科研成果,不论何种形式,各系、部、所均应写出专门报告,及时送报学校科研处,以便学校向有关单位反映和推荐,上报时须附上成果评价的原件或复印件。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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